晚自习是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是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力措施,有助于促进学生主动自觉地学习,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助于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为达到预期效果,确保晚自习的正常秩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晚自习时间
每周日至周四晚6:30—8:30,安排选修课时间除外。
二、晚自习场所
根据院系安排在指定地点进行晚自习,原则上大一学生在指定教室参加晚自习,其他年级学生根据系部要求可在公寓、图书馆、教室、机房进行晚自习。
三、晚自习纪律要求
1、所有学生必须在相应场所进行晚自习,不得在校园内闲逛;
2、晚自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出校门。如必须离校,须凭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假条出校,并将标志牌放于门卫,回来时取回;
3、晚自习期间不得在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机房等晚自习场所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4、系团委、学生会及班级在晚自习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各系应做好相关记录。
四、晚自习组织与管理
1、各系结合本规定制定本系晚自习检查评比实施细则;
2、学工处对各系部晚自习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五、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