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7动态浏览次数:28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系部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及留校察看期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如属新学年初违纪且上学年评优评奖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学年评优评奖资格,但可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二)根据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的,视为延长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最少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再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在察看期内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在校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或敲诈勒索的;

(四)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五)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六)两次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八)有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三次及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本条对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1-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考核(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不按指定位置就坐;

不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不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擅自进出考场;

考核(试)期间,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借用邻座的用品;

考核(试)终了,仍继续答卷;

闭卷考试本人所坐课桌下(或窗台、椅子等可目及的地方)有不准携带的材料;

半开卷考试时携带禁带的材料;

 考核(试)期间携带禁带通讯设备及使用禁用的学习用具等;

(十一)纠缠教师或干扰阅卷、评分的;

(十二)其它违反考核(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抄袭或偷看邻座的答卷、稿纸和协助他人作弊(包括故意摊开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 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包括考前没有及时清理或清理不掉未向监考教师报告);

) 传递纸条(包括乱扔废纸)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和相互对答案;

) 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 开卷考试相互传递、传阅他人资料;

) 使用通讯设备;

 利用文具作弊;

) 在试卷上不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九) 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

 在校期间两次作弊; 

(四)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销毁作弊证据,情节恶劣的;

(六) 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七)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或相关社会部门许可,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正常秩序,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任何借口煽动、组织闹事或带头罢课、罢考、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盗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行为之一,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盗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之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他人或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盗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他人盗窃、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寻衅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三)学生吸毒,经公安部门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或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性骚扰或流氓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男女同学交往应遵守公序良俗。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未经许可累计夜不归宿达到一定次数的,给予以下处分:

1、夜不归宿1—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4—6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7—10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夜不归宿11次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房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乱拉电线、私接灯头插座、私藏、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或焚烧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倒者;

(二)因考核(试)、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泄漏国家机密、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盗窃、损坏公共书籍者;

(八)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证书,印章者。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学院有权参照本条例相应条款,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三章  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错误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工处行文;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工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对违纪学生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应做好工作。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五条 校对学生做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若因故无法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公布一周后,则视同已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九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考察期满,确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十条  因偷窃、诈骗、敲诈勒索、赌博、打架等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能解除处分,按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以上,同时处分满一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或街道证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优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对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因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解除处分,处分决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条例2007年9月1日起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