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4动态浏览次数:24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同样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系部(或二级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各种评奖评优和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则取消其留校察看期内的各种评奖评优和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三)如属新学年初违纪且上学年评优评奖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学年评优评奖资格,但可参加当学年的评优评奖;    

(四)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则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六)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七)如有其他规定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到期未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的,视为延长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最少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留校察看期如有违纪行为且按本 办法 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尚在察看期内的,不发给其毕业证书,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数据电文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以及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调解文书和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    

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试作弊者等除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或敲诈勒索的;    

(四)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五)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六)两次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受处分后有异议,无视正常的申诉程序,采取不合理的做法、抗议并无理纠缠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 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于追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如当事学生为未成年人,则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警告处分期间仍继续旷课1-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继续旷课1-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记过处分期间仍继续旷课1-1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继续旷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在解除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考核(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三)不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擅自进出考场;    

(五)考核(试)期间,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    

(六)不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借用邻座的用品;    

(七)考核(试)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    

(八)闭卷考试本人所坐课桌下(或窗台、椅子等可目及的地方)有不准携带的材料;    

(九)半开卷考试时携带禁带的材料;    

(十)考核(试)期间携带禁带通讯设备及使用禁用的学习用具等;    

(十一)纠缠教师或干扰阅卷、评分的;    

(十二)其它违反考核(试)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抄袭或偷看邻座的答卷、稿纸和协助他人作弊(包括故意摊开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二) 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包括考前没有及时清理或清理不掉未向监考教师报告);    

(三)传递纸条(包括乱扔废纸)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和相互对答案;    

(四)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五)开卷考试相互传递、传阅他人资料;    

(六)携带通讯设备;    

(七)利用文具作弊;    

(八)在试卷上不使用本人真实姓名;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    

(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销毁作弊证据,情节恶劣的;    

(六)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或相关社会部门许可,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或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从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正常秩序,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任何借口煽动、组织闹事或带头罢课、罢考、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盗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行为之一,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之内(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5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1000元之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他人或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盗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寻衅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三)学生吸毒,经公安部门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或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私自下河游泳,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男女同学交往应遵守公序良俗。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未经许可累计夜不归宿达到一定次数的,给予以下处分:    

1、夜不归宿1—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警告处分期间仍有夜不归宿1—3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有夜不归宿1—4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4、在记过处分期间仍有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因夜不归宿受到纪律处分,在解除处分后并无悔改又继续夜不归宿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次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三)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房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擅自接拉电线、私接灯头插座、私藏、违章使用各种违禁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酒精炉(灯)、煤油(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或焚烧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则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倒者;    

(二)因考核(试)、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窜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泄漏国家机密、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盗窃、损坏公共书籍者;    

(八)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证书,印章者。    

第三十一条   办法 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学院有权参照本 办法 相应条款,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三章  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工处或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错误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工处行文;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或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学工处在征求系部(或二级学院)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应做好工作。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学生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部(或二级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汇报思想认识。    

第四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处分等级给予学生6到12个月的考察期限,考察期满,确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系部(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因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决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办法 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三条   办法 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办法 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 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