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文件精神,《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系别 | 资助学生数(人) | 资助金额(万元) | |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下达金额 |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下达金额 | ||
电子系 | 303 | 45.45 | 45.45 |
经管系 | 299 | 44.85 | 44.85 |
机械系 | 171 | 25.65 | 25.65 |
旅游系 | 197 | 29.55 | 29.55 |
模具系 | 162 | 24.3 | 24.3 |
轻工系 | 156 | 23.4 | 23.4 |
信息系 | 253 | 37.95 | 37.95 |
艺术系 | 86 | 12.9 | 12.9 |
二、申请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贫困生(包括2017级新生,另校外参加实习的贫困生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三、资助标准:
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分两学期,每学期分两期下拨经费,共按10个月发放。各系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2000元、3000元、4000元标准发放。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⑷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选程序
1.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在所在班委会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班主任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等提出推荐意见;
3.申请人所在系在年级初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系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并将推荐结果上报学院;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定领导小组将根据评选条件和原则对各系推荐名单组织评审,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江苏省教育厅。
六、总体要求
1.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完善高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十分关注的一件大事,各系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国家助学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长期性的资助工作,各系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提高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国家助学金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他们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意识。并提醒学生,如在领取国家助学金期间,不遵守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处分,将立即免去其国家助学金领取人资格,同时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3.各系要严格控制资助名额,要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分配各年级资助名额,严格把好评审条件,完善评选细则和办法,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章守纪等方面组织评审,严格认真地进行考核,最终确定其资助档次。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贫困生库中产生。
4.各系要规范评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各班委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工作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各系要在报送名单前,须将审核推荐名单向本系师生公示5天,杜绝弄虚作假。
5.各系要及时报送评选表格及相关资料,国家助学金名单须于11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资助管理系统报送完毕。
院学工处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