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轻院学字〔2006〕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各系成立相应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要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兼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条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考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四)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须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五)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接受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并同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
(六)勤工助学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采取由系部推荐、勤工助学中心和用工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但应优先安排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校内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院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工单位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停止责任人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单位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度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系部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应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或相关系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或系部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其标准不应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校外用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双方《用工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由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系部进行协调。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 管理 办法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印发